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立委陳亭妃、議員簡余晏赴監察院告發吳敦義污辱『國旗』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今(10/13)日上午與立委陳亭妃、議員簡余晏赴監察院告發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立院的答詢汙辱國旗,由值班監委李炳南接案。2002年時,親民黨立委曾以『國旗代表國家,汙辱國旗等於汙辱國家』為由,赴監察院要求調查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經監院三次約詢後,最後做出要求陳師孟應為此事『深自反省』的結論。如今一切昨是今非,針對亞洲大學男子籃球比賽台灣隊與中國隊比賽,裁判長制止在場觀球學生展示國旗一事,行政院長吳敦義於10月8日在立法院答復陳亭妃委員質詢時不僅未對此種言行嚴加譴責,且違背其身分職責,以『有人故意去拿一面旗子要引起糾紛』為該名裁判長護航,此無異詆毀國旗、踐踏國家尊嚴,特提出告發,請監察院整飭官箴,以正視聽。



告發狀中指出:
(一)依中華奧會所採『奧會模式』,中華民國國旗不得於比賽時進入比賽場內,但出現在觀眾席則無任何限制,可知該裁判長之臨場處置實屬於法無據,已有妨害他人自由之嫌。豈料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答詢時,不但未予追究,反而歸咎於學生「故意引起糾紛」,此種不明事理、大放厥辭,實已不適於擔任行政院長一職。

(二)更有甚者,此事涉及對待中華民國國旗的態度,堂堂一面國旗在吳院長口中竟然成了隨隨便便的『一面旗子』,而自己國家的國旗何時可展示的嚴肅課題,也被其視為是一場無聊的『糾紛』而已。此種輕佻口吻出自行政院長之口,實令人駭然。

(三)依貴院 (九二) 院台內字第 0921900545號文所示,『我國國旗明定於憲法第六條,為國家正式之標識,代表國家,象徵國家主權與尊嚴,在本質上亦具有等於國家之重要意義』。若然,則吳敦義院長位居中樞要職,卻未能謹守分際、善盡職責,在立法院的發言視國旗有如兒戲,恣意而為與憲法意旨及其職務身分不符之言論,引發國家認同爭議,衍生軒然風波,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貴院應即著予深自反省檢討,以觀後效。



2002年11月11日,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答詢時說:『不要把中華民國國旗與中華民國畫上等號』,國民黨立委因此向監察院檢舉要求彈劾,於 2003年監察委員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實際上陳師孟有說「不要將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的國旗劃上等號」等語,但並未說過「國旗不代表國家」的話。全案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以補列議程方式通過這份調查報告,並將抄送調查意見給陳師孟參照辦理後結案。



監院於(九二) 院台內字第 0921900545號文查報告表示,憲法第6條明定國旗為國家正式標識,代表國家,象徵國家主權與尊嚴,在『本質上』具有『等於』國家的重要意義,應無可置疑。監委以補列議程方式,將所完成調查報告送入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陳師孟的說詞迄未提出立論礎,且引喻失義顯有謬誤,難辭其咎,應深自反省檢討。



陳師孟、陳亭妃、簡余晏認為,堂堂一面國旗在吳院長口中變成隨隨便便的「一面旗子」,相對於親民黨立委2002年時對國旗的堅持,監察院 2003年時的報告,豈能昨非今是?因此上午具狀告發,要求監委比照前例約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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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監察院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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