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扁有生命上難以預測風險 醫療小組籲居家治療



前總統陳水扁醫療小組今天(1/3)上午舉行『尊重專業、保障醫療人權-陳水扁總統依法應予以停止執行』記者會,鄭文龍律師表示,陳前總統腦部病變嚴重,智力嚴重退化,且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他呼籲應讓扁居家治療。呼籲應該讓陳前總統回家過年!包括律師鄭文龍、扁子陳致中、民間醫療小組成員柯文哲、郭正典、陳昭姿、立委許添財、陳其邁、陳唐山、吳宜臻、陳亭妃等人上午都出席記者會。

鄭文龍指出,102年12月20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扁機密公文案「停止審判」,另外有四件高院的刑事案子也是停止審判,就法院現在所知陳總統的身體狀況是有危險的,合議庭是根據高雄長庚醫院名譽副院長陳順勝的鑑定團隊報告裁定的。扁醫療鑑定報告顯示,扁罹患中等度額、顳葉為主的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中度語言障礙、輕度失智症、嚴重尿失禁、重度器質性憂鬱症、重度睡眠中止症等,「扁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的風險」,隨時會出問題。

醫療小組召集人柯文哲說, 這是台灣社會的不幸,歷史的悲劇。昨天他有去探扁,扁還在跟他講台北市長要怎麼選,他是要證明自己還可以,這讓柯文哲覺得很感傷。柯文哲認為在醫療上既然台北榮總在好幾個月前診斷上就寫「宜居家療養」,而台中榮總的診斷書寫「不宜出庭應訊」,在醫療上就不需再懷疑,怎麼做對台灣社會是好的,這是必須去思考的題目。

柯文哲說,他很早以前就講扁有問題但大家不信,做一個醫生他可預測在來會發生什麼事,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既然在醫療上有足夠的證據讓法院裁定停止審判,那繼續羈押下去要怎麼執行?他個人主張是讓扁回家,但如果馬政府執意要關,那是不是以「居家療養」來做折衷,既然事情到這地步,政府應該要好好去思考如何做是最好的。

台北地院委託醫療專業鑑定:陳總統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
1. 根據2013年12月2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就繫屬中陳總統機密公文案裁定停止審判,合議庭所依據為高雄長庚醫院名譽副院長、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陳順勝教授  所率同之鑑定團隊於2013年11月20日向北院提出之鑑定報告。

2.觀諸鑑定報告內容,陳總統身心狀態需全天候之照護,法律上屬於符合監護宣告之狀態,而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附件一裁定書),目前罹患:
(1)中等度額、顳葉為主的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中度語言障礙、中度動作失用症/小腦症候、輕度失智症、嚴重尿失禁、重度器質性憂鬱症(屬腦病變範疇、非心理問題)、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嚴重型憂鬱症合併焦慮及多重身體症狀,且已呈現慢性化等疾病;
(2)有步態不穩,隨時跌倒之危險,日常生活許多動作無法執行,需要他人照護;
(3)白天也會呼吸中止或低下,造成低血氧之發作,曾發生皮血氧由正常之「98」突降到「74」;
(4)整體認知功能表現上,依簡式智能量表MMSE正常總分為30分,陳總統之得分為19分,較一般成年人表現差,顯示專注力、語文表達能力、長短期記憶均出現缺損,有口吃、命名困難等現象。

台中榮總診斷:腦神經退化性疾病、重鬱症治療後改善有限
3. 根據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件二證明書),陳總統診斷略以: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腦神經退化性疾病以額顳葉為表現、重度憂鬱症、疑似器質性憂鬱症;症狀略以:長期漏尿、手不自主抖動、口吃、容易跌倒、思考能力減退、白天血氧濃度下降;處置意見特別指出,重度憂鬱症經給藥治療後,症狀改善有限。

移監中監後病情呈現惡化,依法符合保外醫治及停止執行:
4.綜合台北地院委託鑑定報告及最新台中榮總診斷證明書,我們必須明確指出,陳總統病情並未因去(2013)年4月19日凌晨移監至台中監獄重症療養區並經中榮後續治療而有所改善,反而呈現「階梯式惡化」,繼口吃、手抖、步態不穩、思考減退、記憶缺損之後,尿失禁症狀以及跌倒頻率均日益嚴重,此與獄方處遇無關連,而是所罹疾病的進程,亦非單純藥物或外科手術可以改善,唯有改變環境、變更情境,如同台北榮總診斷證明書所建議之「居家療養」,方能減緩惡化、控制損害。

5.查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陳總統所罹腦神經退化性疾病及重度憂鬱症等,既迭經衛福部桃園醫院、林口長庚、台北榮總、台中榮總等醫院、以及台中監獄重症療養區(病監)治療,卻未見改善之效,反而更形惡化,即已符合「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且「移送病監或醫院」亦難達適當醫治效果之要件,監督機關法務部應斟酌本件情形許可陳總統保外醫治。

6.復查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執行徒刑受刑人,如果「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則檢察官可以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參酌台北地院委託醫師專業之鑑定,陳總統之疾病具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顯然已達「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嚴重程度,不僅只是「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而已,甚至業已達到「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更深層地步(附件三許文彬律師文章),法務部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尊重醫療專業鑑定、保障基本醫療人權,予以停止執行,方符法治國家及人權國家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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