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反對特定區域劃設 原住民要自治回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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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今天(01/27)下午二點前往監察院,針對政府劃定災後重建區域侵害原住民權益,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於公告到期日赴監察院陳情,除了保留追訴權外,並將推動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予以反制。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於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請求為適當之調查處分,還給部落一個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英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的災後重建,以維護原住民族的人權。對於政府不經人民同意,於其土地上強行片面公告劃定特地區域的侵權行為,並不給申覆機會,該聯盟表示強烈抗議,認為該公告應屬無效。

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委員會代表陳述中央重建委員會違法侵權的事證,代表非常遺憾的表示,政府目前已經公告五個部落劃定區域,其他部落也政陸續進行公告中,首批公告為行政院農委會濃水保字第 0981853575號公告台東縣籍頻東限三個部落為莫拉克颱風風災區域,此公告日期是到今天為止,但這公告並未給人民任何申覆機會。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及許多災區原住民於災後多次表達反對政府已劃定特定區域來取代部落真實所需安置重建的作為,然而,行政院災後重建委員會的政策及說法不斷改變,受災人民無所適從,最後重建會竟然透過修訂行政命令擴權,『可不經人民同意,於其土地上強行公告劃定!』

為了反制政府劃定特定區域的惡霸行為,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除了保留法律追訴權,視政府回應決定是否提告外,將積極推動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捍衛祖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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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情 書

主旨:
針對政府公告劃定部份災區原住民部落為「莫拉克颱風災後特定區域」,有侵害原住民族土地及有關權益,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程序法暨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情事, 鈞院陳情,請求為適當之調查處分,還給部落一個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的災後重建,以維護原住民族人權。

說明:
一、 政府目前已公告五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其他部落正陸續進行公告中。首批公告於本(一)月二十八日期滿,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81853575號公告臺東縣及屏東縣三個部落為莫拉克颱風災後特定區域,如附件一。

二、 由於政府擴權修訂行政命令,可不經人民同意,於其土地上強行片面劃定特定區域,對於劃定的用意及可能後果未善盡充分告知之責,誤導安全堪虞部落居民以為僅能以此方式被認定居地不安全而獲得遷村安置,造成部落人民極大的困擾,其適法性不足,辦法變更頻仍,程序暇疵,行政擴權違反母法,侵奪人民權益,復未讓人民有申覆機會,因此,向 鈞院提出陳情,請求糾正。

三、 政府劃定特定區域相關作為違法,例舉違反法律規定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下稱重建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第一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第二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同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前段:「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等。

四、 依前述相關法令規定,劃定災後特定區域之所有程序(勘查、審議、劃定),皆須有在地原住民族部落的實質參與。而政府不僅應向在地原住民族部落提供充分且完整的資訊,使其理解,並保留相當時間由部落進行內部討論與決議。最後,政府必須取得部落居民自由意志下的事前同意,方得劃定特定區域。

五、 然而,政府援引重建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之所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其第二條有違前揭重建條例第一條、第二十條之意旨與規定,擴充解釋特定區域之意義及作用,其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更明顯違反重建條例規定,賦予行政部門強行片面劃定特定區域之權,導致人民權益嚴重受損。

六、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後文簡稱「重建委員會」)於劃定特定區域過程中,於現勘後成立之劃定特定區域審議小組進行審查,並未有部落成員參與決策,其程序顯然違反前揭相關法令。僅於部落舉辦說明會,並未有實質處理部落的意見或將意見納入審查討論。許多部落居民並不理解劃定特定區域與否對居民相關權益有何影響,政府部門亦未提供充分資訊。由於部落在受災及安全顧慮下有緊急、中繼或永久安置之迫切需求,但政府代表於說明會中表示,僅有接受劃定特定區域才會予以安置,明顯誤導部落居民,造成部落莫大心理壓力,被迫做出不充分之選擇。

七、 如前所述,行政院於該劃定特定區域公告作為已違反重建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程序相關規定,而侵害原住民受法律所保護的實體與程序上權利。因請求糾正行政院不當侵奪權原住民族權利作為,並令更正之。

此致  監察院

    陳情單位: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代表人:理斷
    聯絡人: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獨立媒體 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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