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韓國進口美國牛肉條件比較
分析整理:立法委員管碧玲辦公室 2009/10/26
條件 | 台灣 | 韓國 | 說明 | |
---|---|---|---|---|
協議主文 | 20條 | 25條 | ||
主文之補述 | 4條 | 1條 | ||
另簽追加協議 | 無 | 2008/6/19簽追加協議 有關QSA、腦眼頭骨脊髓、獸醫參與美國檢驗 |
台灣協議主文並無QSA規定 | |
QSA品質系統評估 | 主文內無規定 | 列於追加協議 | ||
BSE外之檢疫規定 | 無 | 口蹄疫(12個月), 牛瘟疫、傳染性牛胸膜肺炎、多種塊皮膚病等(24個月), 無前述疫苗接種。 |
韓國協議2 | |
其他疫病之暫緩出口 | 無 | 違反上述 立即暫緩 | 韓國協議3條 | |
肉商持有購買紀錄 | 無 | 維持2年 | 韓國協議14條 | |
殘餘物管制 | 無 | 韓國協議18條 | ||
包裝材料要求 | 無 | 韓國協議19條 | ||
運送、密封要求 | 無 | 韓國協議20 21條 | ||
出口標示 | 2、18、19、20 | 韓國比台灣 多標示左列四項 |
||
對不合格者之檢驗 | 既定檢驗 Scheduled system audit |
抽檢 System audit |
定義項目-(8)嚴重不合格 | |
風險物質移除維持計畫 | 得維持 | 應維持 | 韓14條; 台10條 | |
諮商啟動 | 7個工作天 | 7天 | 韓25條 台20條 | |
加拿大牛 | 30月齡以下於美國飼養未滿100天視同美國牛 | 無 | 台灣目前禁止加拿大帶骨牛肉 | |
複檢限制 | 複驗5批(總共3次) | 複驗5批 | 韓23條 台16條 | |
90天內拒絕美商名單 | 無 | 有 | 韓協議附錄3 | |
180天另開諮商 | 無 | 有 | 韓協議附錄4 | |
參與美國之查核 並在美國蒐集資料 |
無 | 有 | 列於追加協議 | |
腦眼頭骨脊髓之定義進口 及進口方式 |
正面表述非SRMs、無安全危害 不特定廠商提出 未提列者查到退回 |
不確定表述非SRMs、無安全危害 限韓國廠商提出 不提出不進口 查到退回 |
台灣於主文18條 韓國於追加協議中 |
針對台灣與美國開放進口帶骨牛肉與牛製品協議,管碧玲今(10/26)批評台美協議條文,至少十幾處不如美韓協議,差人一大截、輸得一蹋糊塗。管碧玲痛批衛生署甚至為美國牛肉明文背書,喪權辱國到令人無法想像的地步。
管碧玲指出,比較台美與美韓協議文,至少有十處不如韓國,這還不包含協議文中諸多文字差異隱含的立場退讓。管碧玲表示,美韓協議有兩大項目規範除狂牛病外,美國在12個月內不得有口蹄疫、24個月內不得有牛瘟疫、傳染性牛隻胸膜肺炎、塊狀皮膚病及裂谷熱病,也不得有上述疫病的疫苗接種紀錄(美韓協議2),否則韓國可立即中止牛肉進口(美韓協議3)。管碧玲認為,這相當於是在狂牛病、特殊風險物質之外,韓國開立的第二條防線,但這一大武器,台灣所簽的協議卻自動棄守,完全消失。
管碧玲指出,韓國所簽的協議還要求規範牛肉殘留物質標準,詳細到寫出放射性物質、合成抗生素、抗生素、重金屬、殺蟲劑及荷爾蒙等,必須依據韓國法令(美韓協議18),也規範須以衛生材料包裝(美韓協議19)、倉儲運送不受傳染性動物疾病源之污染(美韓協議20),並須以密封器材裝箱運輸(美韓協議21),這些韓方要求白紙黑字的協議,在台美協議中也完全不存在。
管碧玲表示,以上七項韓方要求寫入協議文的規範,均須在出口標示資訊內載明(美韓協議22-1),台灣不要求當然就沒有;此外,台美協議竟開放由加拿大輸出至美國飼養後屠宰的牛肉(台美協議8之但書),使台灣對加拿大牛肉的現行管制(不帶骨)形同失效!這種主權讓渡的事,韓國人也做不出來。而韓國明文要求90天內可以拒絕美方提列的肉商名單(美韓協議附錄3),要求美國肉商須保有兩年購買牛隻記錄(美韓協議14),台灣都吝於啟齒,任由國人健康安全暴露於風險中。
管碧玲強調,韓國在與美方簽訂協議(2008/4/18)後引發國內政治風暴,6月即與美國再追加協議,明列QSA(品質系統評估)、指定獸醫在美參與調查蒐集資訊等,且拒絕非韓商所特定要求的腦眼頭骨脊髓之輸入,進一步強化美韓牛肉進口協議;反觀台灣則在一開始就輸人一大截、輸得一蹋糊塗,楊志良還信誓旦旦台美協議有包含「韓國所沒有」的QSA、台灣的條件與韓國相同,整個政府都在對國人撒謊,而且是攸關國人食品衛生與健康安全的根本大事,馬英九政的權喪權辱國已經到了令人無可置信的地步,管碧玲要求楊志良下台負責,並立即撤銷協議之公告,重新與美國展開談判。
有關進口美國牛肉爭議,管碧玲進一步指出,台灣所簽訂的協議(第18條)竟然為美國未滿30個月牛隻的腦、眼、頭骨、脊髓直接正面背書,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反觀韓方有關腦眼頭骨脊髓進口之規定,除了是列在追加協議中,且是迂迴敘述有特定條件的輸入,甚至在整份協議文中,不只一次保留對美方所稱何謂無安全疑慮、非SRMs的牛肉或牛製品之疑慮;對此,管碧玲呼籲國人要睜大眼睛,看清衛生署的作為,更勿輕易相信馬政府的任何保證。
管碧玲指出,在台美牛肉協議第18條,第一句就直接載明『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這等於向全球宣告台灣正面背書美國牛的腦眼頭骨與脊髓。該條協議後面只說,一但進口者未提列這些部位而在台灣被衛生署查到,則可以退回持有者;文義既未明定進口者是誰,還限定在台灣查到,隱含的意思更是,台灣你查得到就能攔截,查不到是你家的事。
相似的條文在韓國並未列於協議主文,而是寫在追加協議中,韓方非常明確的載明:除非由「韓國的」進口者提出特定請求,否則腦眼頭骨脊髓不會被輸入,『即使』這些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而一旦被確認(未限定何方、何地查獲)則退回持有者。管碧玲強調,協議文字字珠璣,藏著這些攸關國家主權、業者利益、風險管控的清晰表意,豈能任衛生署『烏龍轉桌』!
管碧玲指出,美韓協議中,韓國不只一次要註明,所謂牛肉與牛製品包含的可食用部位,是美方依據美國聯邦法令所描述(美韓協議文第1條-1、及附錄2),亦即保留了對此一描述的疑慮,台灣的衛生署卻放棄這種表意,甘願簽約當比韓國人都不如的白老鼠。管碧玲表示,吳敦義既然說腦眼頭骨脊髓不進口,就應該直接把協議文第18條移除,協議就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若要不要進口這些高風險部位都還可以依靠默契,那何必簽甚麼協定?
管碧玲要求,既然政府一再強調與韓國的進口牛肉條件相同,那就大大方方公布兩國各自簽定的文件,以及美國國內相關的出口規範,讓國人仔細比較檢驗,馬政府要自我做賤,是可以不必非超越韓國不可,但也沒有理由連吃個牛肉,都樣樣要輸韓國。
管碧玲指出,比較台美與美韓協議文,至少有十處不如韓國,這還不包含協議文中諸多文字差異隱含的立場退讓。管碧玲表示,美韓協議有兩大項目規範除狂牛病外,美國在12個月內不得有口蹄疫、24個月內不得有牛瘟疫、傳染性牛隻胸膜肺炎、塊狀皮膚病及裂谷熱病,也不得有上述疫病的疫苗接種紀錄(美韓協議2),否則韓國可立即中止牛肉進口(美韓協議3)。管碧玲認為,這相當於是在狂牛病、特殊風險物質之外,韓國開立的第二條防線,但這一大武器,台灣所簽的協議卻自動棄守,完全消失。
管碧玲指出,韓國所簽的協議還要求規範牛肉殘留物質標準,詳細到寫出放射性物質、合成抗生素、抗生素、重金屬、殺蟲劑及荷爾蒙等,必須依據韓國法令(美韓協議18),也規範須以衛生材料包裝(美韓協議19)、倉儲運送不受傳染性動物疾病源之污染(美韓協議20),並須以密封器材裝箱運輸(美韓協議21),這些韓方要求白紙黑字的協議,在台美協議中也完全不存在。
管碧玲表示,以上七項韓方要求寫入協議文的規範,均須在出口標示資訊內載明(美韓協議22-1),台灣不要求當然就沒有;此外,台美協議竟開放由加拿大輸出至美國飼養後屠宰的牛肉(台美協議8之但書),使台灣對加拿大牛肉的現行管制(不帶骨)形同失效!這種主權讓渡的事,韓國人也做不出來。而韓國明文要求90天內可以拒絕美方提列的肉商名單(美韓協議附錄3),要求美國肉商須保有兩年購買牛隻記錄(美韓協議14),台灣都吝於啟齒,任由國人健康安全暴露於風險中。
管碧玲強調,韓國在與美方簽訂協議(2008/4/18)後引發國內政治風暴,6月即與美國再追加協議,明列QSA(品質系統評估)、指定獸醫在美參與調查蒐集資訊等,且拒絕非韓商所特定要求的腦眼頭骨脊髓之輸入,進一步強化美韓牛肉進口協議;反觀台灣則在一開始就輸人一大截、輸得一蹋糊塗,楊志良還信誓旦旦台美協議有包含「韓國所沒有」的QSA、台灣的條件與韓國相同,整個政府都在對國人撒謊,而且是攸關國人食品衛生與健康安全的根本大事,馬英九政的權喪權辱國已經到了令人無可置信的地步,管碧玲要求楊志良下台負責,並立即撤銷協議之公告,重新與美國展開談判。
有關進口美國牛肉爭議,管碧玲進一步指出,台灣所簽訂的協議(第18條)竟然為美國未滿30個月牛隻的腦、眼、頭骨、脊髓直接正面背書,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反觀韓方有關腦眼頭骨脊髓進口之規定,除了是列在追加協議中,且是迂迴敘述有特定條件的輸入,甚至在整份協議文中,不只一次保留對美方所稱何謂無安全疑慮、非SRMs的牛肉或牛製品之疑慮;對此,管碧玲呼籲國人要睜大眼睛,看清衛生署的作為,更勿輕易相信馬政府的任何保證。
管碧玲指出,在台美牛肉協議第18條,第一句就直接載明『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這等於向全球宣告台灣正面背書美國牛的腦眼頭骨與脊髓。該條協議後面只說,一但進口者未提列這些部位而在台灣被衛生署查到,則可以退回持有者;文義既未明定進口者是誰,還限定在台灣查到,隱含的意思更是,台灣你查得到就能攔截,查不到是你家的事。
相似的條文在韓國並未列於協議主文,而是寫在追加協議中,韓方非常明確的載明:除非由「韓國的」進口者提出特定請求,否則腦眼頭骨脊髓不會被輸入,『即使』這些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而一旦被確認(未限定何方、何地查獲)則退回持有者。管碧玲強調,協議文字字珠璣,藏著這些攸關國家主權、業者利益、風險管控的清晰表意,豈能任衛生署『烏龍轉桌』!
管碧玲指出,美韓協議中,韓國不只一次要註明,所謂牛肉與牛製品包含的可食用部位,是美方依據美國聯邦法令所描述(美韓協議文第1條-1、及附錄2),亦即保留了對此一描述的疑慮,台灣的衛生署卻放棄這種表意,甘願簽約當比韓國人都不如的白老鼠。管碧玲表示,吳敦義既然說腦眼頭骨脊髓不進口,就應該直接把協議文第18條移除,協議就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若要不要進口這些高風險部位都還可以依靠默契,那何必簽甚麼協定?
管碧玲要求,既然政府一再強調與韓國的進口牛肉條件相同,那就大大方方公布兩國各自簽定的文件,以及美國國內相關的出口規範,讓國人仔細比較檢驗,馬政府要自我做賤,是可以不必非超越韓國不可,但也沒有理由連吃個牛肉,都樣樣要輸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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