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進口美國牛肉協議 台灣輸韓國一大截



台灣韓國進口美國牛肉條件比較
分析整理:立法委員管碧玲辦公室 2009/10/26

條件 台灣 韓國 說明
協議主文 20條 25條  
主文之補述 4條 1條  
另簽追加協議 2008/6/19簽追加協議
有關QSA、腦眼頭骨脊髓、獸醫參與美國檢驗
台灣協議主文並無QSA規定
QSA品質系統評估 主文內無規定 列於追加協議  
BSE外之檢疫規定 口蹄疫(12個月),
牛瘟疫、傳染性牛胸膜肺炎、多種塊皮膚病等(24個月),
無前述疫苗接種。
韓國協議2
其他疫病之暫緩出口 違反上述 立即暫緩 韓國協議3條
肉商持有購買紀錄 維持2年 韓國協議14條
殘餘物管制   韓國協議18條
包裝材料要求   韓國協議19條
運送、密封要求   韓國協議20 21條
出口標示   2、18、19、20 韓國比台灣
多標示左列四項
 
對不合格者之檢驗 既定檢驗
Scheduled system audit
抽檢
System audit
定義項目-(8)嚴重不合格
風險物質移除維持計畫 得維持 應維持 韓14條; 台10條
諮商啟動 7個工作天 7天 韓25條 台20條
加拿大牛 30月齡以下於美國飼養未滿100天視同美國牛 台灣目前禁止加拿大帶骨牛肉
複檢限制 複驗5批(總共3次) 複驗5批 韓23條 台16條
90天內拒絕美商名單 韓協議附錄3
180天另開諮商 韓協議附錄4
參與美國之查核
並在美國蒐集資料
列於追加協議
腦眼頭骨脊髓之定義進口
及進口方式
正面表述非SRMs、無安全危害
不特定廠商提出
未提列者查到退回
不確定表述非SRMs、無安全危害
限韓國廠商提出
不提出不進口
查到退回
台灣於主文18條
韓國於追加協議中
針對台灣與美國開放進口帶骨牛肉與牛製品協議,管碧玲今(10/26)批評台美協議條文,至少十幾處不如美韓協議,差人一大截、輸得一蹋糊塗。管碧玲痛批衛生署甚至為美國牛肉明文背書,喪權辱國到令人無法想像的地步。

管碧玲指出,比較台美與美韓協議文,至少有十處不如韓國,這還不包含協議文中諸多文字差異隱含的立場退讓。管碧玲表示,美韓協議有兩大項目規範除狂牛病外,美國在12個月內不得有口蹄疫、24個月內不得有牛瘟疫、傳染性牛隻胸膜肺炎、塊狀皮膚病及裂谷熱病,也不得有上述疫病的疫苗接種紀錄(美韓協議2),否則韓國可立即中止牛肉進口(美韓協議3)。管碧玲認為,這相當於是在狂牛病、特殊風險物質之外,韓國開立的第二條防線,但這一大武器,台灣所簽的協議卻自動棄守,完全消失。

管碧玲指出,韓國所簽的協議還要求規範牛肉殘留物質標準,詳細到寫出放射性物質、合成抗生素、抗生素、重金屬、殺蟲劑及荷爾蒙等,必須依據韓國法令(美韓協議18),也規範須以衛生材料包裝(美韓協議19)、倉儲運送不受傳染性動物疾病源之污染(美韓協議20),並須以密封器材裝箱運輸(美韓協議21),這些韓方要求白紙黑字的協議,在台美協議中也完全不存在。

管碧玲表示,以上七項韓方要求寫入協議文的規範,均須在出口標示資訊內載明(美韓協議22-1),台灣不要求當然就沒有;此外,台美協議竟開放由加拿大輸出至美國飼養後屠宰的牛肉(台美協議8之但書),使台灣對加拿大牛肉的現行管制(不帶骨)形同失效!這種主權讓渡的事,韓國人也做不出來。而韓國明文要求90天內可以拒絕美方提列的肉商名單(美韓協議附錄3),要求美國肉商須保有兩年購買牛隻記錄(美韓協議14),台灣都吝於啟齒,任由國人健康安全暴露於風險中。

管碧玲強調,韓國在與美方簽訂協議(2008/4/18)後引發國內政治風暴,6月即與美國再追加協議,明列QSA(品質系統評估)、指定獸醫在美參與調查蒐集資訊等,且拒絕非韓商所特定要求的腦眼頭骨脊髓之輸入,進一步強化美韓牛肉進口協議;反觀台灣則在一開始就輸人一大截、輸得一蹋糊塗,楊志良還信誓旦旦台美協議有包含「韓國所沒有」的QSA、台灣的條件與韓國相同,整個政府都在對國人撒謊,而且是攸關國人食品衛生與健康安全的根本大事,馬英九政的權喪權辱國已經到了令人無可置信的地步,管碧玲要求楊志良下台負責,並立即撤銷協議之公告,重新與美國展開談判。

有關進口美國牛肉爭議,管碧玲進一步指出,台灣所簽訂的協議(第18條)竟然為美國未滿30個月牛隻的腦、眼、頭骨、脊髓直接正面背書,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反觀韓方有關腦眼頭骨脊髓進口之規定,除了是列在追加協議中,且是迂迴敘述有特定條件的輸入,甚至在整份協議文中,不只一次保留對美方所稱何謂無安全疑慮、非SRMs的牛肉或牛製品之疑慮;對此,管碧玲呼籲國人要睜大眼睛,看清衛生署的作為,更勿輕易相信馬政府的任何保證。

管碧玲指出,在台美牛肉協議第18條,第一句就直接載明『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這等於向全球宣告台灣正面背書美國牛的腦眼頭骨與脊髓。該條協議後面只說,一但進口者未提列這些部位而在台灣被衛生署查到,則可以退回持有者;文義既未明定進口者是誰,還限定在台灣查到,隱含的意思更是,台灣你查得到就能攔截,查不到是你家的事。

相似的條文在韓國並未列於協議主文,而是寫在追加協議中,韓方非常明確的載明:除非由「韓國的」進口者提出特定請求,否則腦眼頭骨脊髓不會被輸入,『即使』這些取自未滿30個月齡之牛隻的腦眼頭骨或脊髓,並非特定風險物質,也無食品安全疑慮;而一旦被確認(未限定何方、何地查獲)則退回持有者。管碧玲強調,協議文字字珠璣,藏著這些攸關國家主權、業者利益、風險管控的清晰表意,豈能任衛生署『烏龍轉桌』!

管碧玲指出,美韓協議中,韓國不只一次要註明,所謂牛肉與牛製品包含的可食用部位,是美方依據美國聯邦法令所描述(美韓協議文第1條-1、及附錄2),亦即保留了對此一描述的疑慮,台灣的衛生署卻放棄這種表意,甘願簽約當比韓國人都不如的白老鼠。管碧玲表示,吳敦義既然說腦眼頭骨脊髓不進口,就應該直接把協議文第18條移除,協議就是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若要不要進口這些高風險部位都還可以依靠默契,那何必簽甚麼協定?

管碧玲要求,既然政府一再強調與韓國的進口牛肉條件相同,那就大大方方公布兩國各自簽定的文件,以及美國國內相關的出口規範,讓國人仔細比較檢驗,馬政府要自我做賤,是可以不必非超越韓國不可,但也沒有理由連吃個牛肉,都樣樣要輸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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