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獨家專訪「我控訴!」系列自訴案- 陳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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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育青自訴陳述全文

最後的陳述—陳育青

我今天(2009年3月5日)的陳述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份是陳述我為上一次開庭--也就是1月28日—所準備的意見,第二部份是針對1月28日被告在法庭的言論,提出我的意見。

庭上、各位旁聽的公民、各位警察先生小姐、辯護律師

在開始我的陳述之前,我想針對被告今天(1月28日)提出的刑事辯護意旨二狀提出幾點異議。

第一,被告聲稱我因為未領有記者證、不具記者身分卻滯留於記者採訪區,任意進行拍攝,甚且使用行動電話。所以要對我查證身分….

關於這點,自訴代理人已為我提出說明,我也要再次強調:

1.當天我是去訪友、不是去採訪新聞,何來記者身分之必要?

2.大廳若有任何標示非記者不得進入的管制措施,請提出證明

3.我不懂什麼叫“任意進行拍攝“,這是個人手一台攝影機、智慧型手機的時代,拍攝行為需要備查、核准嗎?

4.這一點是被告上次沒提出的喔----甚且使用行動電話?使用行動電話所以要盤查?實在很荒謬。

此外,這份狀紙第四點第四項提到,警員劉振達、張恆雄命令我的朋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隨即讓他離去….這邊提到「此為自訴人所不否認」--情況並不是這樣的,這件事上次開庭我已提出說明,請庭上參閱筆錄。

第三點,被告一再聲稱我是「癱坐在圓山派出所前、賴在地上不肯起來」,我覺得這樣的描述是很不恰當的,好像是我失去行為能力一樣,而且敘述我所在的位置,也和實際狀況有出入,如果被告要這樣指控、我希望你們能提出證據。更何況,當天我詢問被告黃金福為什麼要把我帶入派出所,他的回答是「你法律去翻清楚再來和警察講」。面對這樣的值勤品質,試問民眾該如何自處?

被告稱是因為我不願意「配合」,才對我施加強制力(硬押上車、抬進警局)。然而,前後的因果關係是,警方一開始對我盤查時的待度,就像是對待嫌疑犯,不僅斥喝我、還粗暴的拍打我持攝影機的手、作勢要搶奪,這些在被告自行提供的蒐證光碟都可以看到。

這樣的作為,會造成民眾恐懼和抗拒的心理,並且,被告也無法明確、合理的告訴我,究竟盤查身分的必要性是什麼?在警執法第四條很清楚的載明: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

執法人員一旦失去執法應有的態度,又不能清楚向民眾表明執法的必要,就失去公信力,此時,在我眼前,面對的是一群不講理、要傷害我的人,而不是代表正義與公理的執法人員,當這一群、這麼多的人對我施加暴力,我應該「配合」嗎?不,法律賦與我拒絕的權利。

如果當天我真的做了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受到盤查、逮捕,我無話可說,但是我們之所以要用一年多的時間、心力在法庭,無非是希望得到一個合理的答案,一如我在圓山飯店提出的問題「為什麼不能拿攝影機拍攝?為什麼進入一個沒有被告知管制範圍、管制內容的地方,就要受到這種對待?警方這樣處置真的沒有問題嗎?以後我看到有警察出現的地方,是否就要先自我檢查,我有沒有任何「可疑」的地方?我的穿著看起來「正常」嗎?我的行為看起來「正派」嗎?我是不是像謝文傑先生在去年12月10日筆錄所載的,看起來易生危害?

幾週前的司法節,我到政大參加一場學術研討會。當天馬英九總統、法務部王清峰部長、司法院賴英照院長,以及許多司法、學術界的代表都與會共修,這場會議主旨是討論,如何將兩公約—也就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與文化權利公約具體的落實到台灣,不僅檢討法律層面,更要積極的推動人權保障。能夠參與並看見台灣在尊重「人本」價值進步的過程,我覺得非常感動,也覺得自己彷彿在上一學年理論與實務兼有的課程,因為本案官司一次一次開庭的同時,我也參與一場一場的研討會,因此能就當事人的角度來體會,我們必須往進步的方向一起努力。

我才剛從美國回來,此行,我特別到聯合國會議大樓地下室的書店看一些聯合國成立以來的決議文件、報告,其中有一份是聯合國警務人員指導綱領。

各位應該都知道,聯合國的成立、以及隨後制定的各種宣言和公約,常常是因為要記取人類社會發生過的人權侵害,例如戰爭、種族歧視等等,為了要記取這些教訓,不再做出人類互相傷害的事情,所以制定一些公約來彼此承諾、約束。我們可以說,每一次的進步,都是從發生過的不幸事件而來,如果我們任由不對的事情發生,而不去檢討、改進,以後必然一再重複發生,社會將沒有正義。

社會對人權的尊重如果提升,將會是全面的進步,而不是說我拿多一點,你就變少一些,好像說民眾的人權提升、警察的人權就減少,並不是這樣的。

我曾經看過英國法院審理智利前軍事首領皮諾契引渡案的紀錄片,(皮諾契任內,智利發生嚴重、大量的政治迫害,所以西班牙的法院要以普世管轄權將他引渡到西班牙受審)開庭當日,支持他的人在法院這邊、反對他的人在法院那邊,各位知道拉丁民族有多麼熱情,他們鑼鼓喧天、唱歌跳舞的示威。

警察做的工作,不是去阻止贊成或反對任何一種聲音,而是維護各種主張的人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我相信英國政府應該也不會要求警察去執行一個防處勤務,裡面的違法樣態竟然是---像這個協和專案裡面寫的---快閃族嗆聲、使用高分貝鼓、喇叭、登山客恭頂---哇…這些都違法嗎?我相信許多警界的人一定也覺得其中有許多不合理之處,但是,他們有可能拒絕執行或提出異議嗎?

一個尊重人權的政府,不會將民眾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視為妨礙社會秩序,也不會制定和憲法精神相左的勤務要求,更不會將民眾和警察放在火線上對立。

上一次開庭我曾經提到,希望往後不要再看到無謂的傷害,很不幸的,去年12月底,陳雲林先生再度來台,還是有民眾和警察受傷,我當時是以NGO人權觀察團的身分在台中全程觀察,目睹了可能是台灣史上最大的管制區和如同戒嚴般緊張的氣氛,覺得,這樣實在不像民主國家。

…….總之......希望本案是一個能夠留下典範的判決,能夠寫在教科書、留在大事記裡面,映證我國在簽署並批准了兩公約之後,的確踏出實踐的腳步。謝謝。

以下是我要陳述的第二部份:

針對上次開庭,幾位被告的說法,我想在這裡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

受命法官曾詢問徐照璞先生:「依你的判斷,你是如何認為自訴人已達到需要以警察職權行使法上規定確認其身分的程度?」

徐先生說,我把陳雲林從出電梯到上車,所有時間過程的警衛人員全部拍攝一遍, 回頭還拍攝我們警察人員、便衣人員。

在這裡,我要請問,有三十年警察資歷的徐先生,如果認為我會對你們保護的對象產生威脅,不是應該立刻阻止我這樣可疑的行為?或者主動告知我,這裡是否為軍事重地還是私人宅邸,不得拍攝?然而,各位“放任“我用這麼長的時間持續從事你們認為根本不應該在這裡所作的行為,而無動於衷?合理嗎?

我相信以各位豐富的警務經驗,心裡也是認為,這個一臉好奇、狀況外的小女生,不是什麼恐怖份子,頂多把她隔離在安全範圍就好,事實上,當時警察也確實是這麼做的。可見得根本沒有盤查身分的必要性。

第二點,上次謝文傑先生對於自訴代理人詢問警方對我所作的行為,包括盤查、強制帶往派出所是否合乎程序正義、比例原則時,很肯定的答覆,他認為是的,符合程序正義、符合比例原則。

自訴代理人薛律師問:「你現場擔任指揮官權責是如何?」

被告謝文傑答:「依法行為要受到節制,要注意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 我是這樣處理的。」

謝文傑先生是這樣處理的(向法庭展示被警察團團圍住、強制押上警車的照片)。這是他認為符合程序正義、符合比例原則的執法。



獨立媒體 採訪報導

延伸閱讀:
台灣不會忘記-「我控訴!」系列.
最後的陳述-陳育青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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