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李應元提案憲法增修條文應去除『統一』
吳伯雄在中國主動向胡錦濤示好,提出「一國兩區」的說法,要來說明兩岸的政治現狀,結果不但在中國自討沒趣,更在台灣捅了政治的馬蜂窩。「一國兩區」的說法之所以惹起非議,歸根究底即是現行憲法在本質上沒有明確界定,導致國家認同的錯亂與混淆。台灣社、北社、客社等本土社團今(3/27)日表示,將推動新一波的憲改運動;民進黨立委李應元及台聯立委林世嘉也提案廢除增修條文前言的「統一」字眼。
憲改推動小組,要求
1. 要求立法院立即成立修憲委員會。
2. 修改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去除統一字眼,並明確規範兩岸現狀之變動須經台灣2300萬人民公投決定。
3. 明確闡釋台灣與中國之現狀為「國與國關係」。
李應元表示,憲法是成長的,是可以與時俱進的,當然修憲是不容一的,但是憲法必須能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做適度的調整,為了落實主權在民,必須廢除增修條文裡預設統一的立場。針對 1991年增修條文制訂時提到「為因應國家統一 前之需要」,他說,這一、二十年來,民調顯示主張統一的比例已經降到最少了,維持現狀是最多的,幾乎 99%的台灣人民都認為台灣的前途必須經由台灣人民決定,因此,他除了提案刪除「統一」字眼外,也將增修條文第 11條修正為「國家主權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讓渡,非經台灣(地 區)全體公民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之」。原條文第 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第 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李應元提案則分別修改為:「前言:為因應國家情勢變更,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第11條「國 家主權全部或一部之拋棄或讓渡,非經台灣(地區)全體公民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之。與中國大陸任何形式之合併,亦同。中華民國與中華 人民共和國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李應元表示,1991年李登輝修憲時,有其 20年前的時空背景;今天吳伯雄很清楚跟全世界說,他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這很清楚是只有馬英九能夠交付他的任務,因此要唯馬英九是問。李應元表示,他 1個月前就已經進行連署了,但在馬政府拋出「一國兩區」後,等於讓統獨議題提前引爆。但廢除增修條文「統一」字眼,是否是進一步朝向法理台獨?李應元表示,這條文還是保留民主條款,也就是到底要選擇獨立、統一或維持現狀,都要經人民同意,他相信台灣人民是非常有智慧的。
林世嘉委員表示,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當時為了能夠落實總統直選以及台灣地區選出自己的國會議員,把老國代老立委替換掉,形成國會改革,那時候的政治情勢有一個因應兩岸政治情勢需要,那時候統一只是其中一個方案及選項,直接列入其實非常不當。
台灣社社長吳樹民表示,唯一能彌補這個問題就只有修憲,台灣人民都沒有從歷史學到教訓。總統是民選、國會議員也是人民選出,照民主程序台灣應該是個國家。所有的政策都應該經過全民同意。但「一國兩區」卻沒有經過人民同意。唯一解決方案就是推動憲改運動,喚起人民自覺意識。
獨立媒體 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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