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他馬的變 X 你娘!中山分局惡警栽贓執業律師
台北市議員莊瑞雄今(2/1)日上午陪同律師陳鴻琪在中山警分局前召開記者會,事由是陳鴻琪律師於2011.1.29日中午左右接受毒品嫌犯委任,到台北市中山警分局陪訊,向員警要求接見被告,承辦警察官回稱『這案子在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隨即離去。
陳律師因警官拒絕安排接見,拿起手機錄影(第一段),數分鐘出現 2至 3名員警,以避免串証、分局內無適當接見場所、等到地檢署在向檢察官要求接見等...理由拒絕。陳律師再次宣讀法律並再次以手機錄影(第二段),爭執過程中陳律師因不滿員警不讓他按照法律程序應有的權益接見被告,因而脫口說出『他 X 的,你聽不懂是不是』,但警官隨即大叫稱『你污辱公務員喔,你罵我 X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錄下來、妨害公務辦』,隨即聯合同事指稱陳鴻琪律師辱罵『X你娘』,將他上手銬逮捕並關進拘留所,其間還以誘導方式要求律師在他們面前將手機錄影刪除,以免日後成為對律師的有利證據。
陳律師表示,他承認在警局裡因為過於激動而說出『他媽的』,他向社會大眾道歉,但是他再次強調絕對沒有說『X你娘』,被中山警分局員警污衊而上手銬對他來說是極大的羞辱,他公布事實真相是讓社會大眾知道,不管犯了什麼罪的被告,都有法律上最基本的人權保障,『被告能接見律師』是不容許被任何人剝奪的權利。
陳律師說,今天如果不是他返家之後,將被員警要求刪除的錄影資料救回來還原真相的話,中山警分局如此藐視法律、忽視人權、污衊栽贓律師的事實就無法公諸於世,這件事的是非對錯自有公斷,同時他也保留對相關人員提告的權利。
莊瑞雄議員痛批,陳律師在忍無可忍情況下激動脫口說『他媽的』,卻被員警栽贓污衊成『X你娘』,影像可以還原一切真相,中山警分局副局長、偵察隊長還支支吾吾完全不面對事實,此等官僚作風讓人看不下去,對一個執業律師都敢如此。更遑論一般老百姓碰到惡警時,該如何面對了。
馬英九當年在競選總統時,還大辣辣的在愛河旁高掛『他馬的 就是愛台灣』布條,
**重點畫面**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二段攝影)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錄影長度:41秒
主要對話者:
陳鴻琪(簡稱陳)
員警 A(著橘色襯衫、藍色無袖背心男子,簡稱 A)
員警 B(著深色長袖上衣男子,簡稱 B)
陳:承辦人是誰?告訴我承辦人是誰?
A:我們一般不能攝影喔。
陳:承辦人是誰?
B:不是啦,收起來。你是要怎麼樣嗎?
陳:承辦人,我要行使我接見的權利,有一個小時的時間。
A:到地檢署嘛好不好?到地檢署。
陳:我在這邊就要行使了。
B:我們現在在偵查中阿,怎麼、怎麼。
陳:去翻法條啦,聽不懂喔。
B:你說什麼。
陳:他媽的,聽不懂是不是。
A:你罵什麼?
B:你侮辱我,你侮辱我,有錄下來喔。
A:你罵什麼?
陳:你們那麼多人。
B:你侮辱公務員喔,你罵我「幹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
某:你現在要怎樣?你現在要怎樣?
B:錄下來、妨害公務辦。
陳:我要接見我的當事人。
B:妨害公務辦他、妨害公務。大家都有聽到喔,你罵我幹甚麼?
A:我現在替你出氣嘛。
B:欸,我公務人員,你罵我做什麼。(錄影結束)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備註:檔案曾遭刪除後再救回,疑似因為回復程序問題,故畫面不時會停格,但錄音為連續。)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錄影長度:5分28秒
主要對話者:
陳鴻琪(簡稱陳)
員警 C(著深色長袖上衣、刑警背心男子,簡稱 C)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就這麼簡單。
C:(打電話聯繫承辦人,聲音較小無法辨識)
陳: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自己翻一下法條,34條第 2項,新修正的,要鬧成這樣嗎,跟你好聲好話講,不給我行使,人還帶回去。
某:這不是他經辦的,他沒有辦法決定。 陳:我現在就是對你阿。
(0分56秒-3分16秒:等候承辦人消息,期間 C有接聽電話,但對話內容與本案無關,爰不製作譯文)
(3分17秒)
C:(撥打電話)(台)要叫上去還怎樣?不然你來把他帶上去、帶上去、讓他的律師、看上面那邊有沒有、不然我這邊要怎麼給他有見面談話的地方,黑啦,沒有啦、男的這一位。(國)律師要先跟他談話嘛,跟他的委任人,可是現在它有新的那個嘛(台)我跟你說有叫律師你聽不懂,我就跟你說你就帶上去方便一下、聽不懂我的意思喔、黑啦。(錄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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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採訪報導
台灣警察教育是根本的策底的失敗,那不是在養成人名保姆的地方,相反的那是一個培養無賴與流氓的搖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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