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努力研讀這份咬文嚼字拐彎抹角的判決書後感覺上是:
1.法官很努力的在為被告找無罪的理由,但又不願對警方明顯的違失視而不見。
2.所以,提出的說法是警方「有行政疏失,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這行政疏失是因為執法技巧與教育訓練不足,需要檢討,但「非本院審理範圍」(26頁第一段末)所以抱歉,法院不能處理。
3.許多說法矛盾,判決書中既認可我有拒絕陳述的權力(8頁16行)又認為警察的處理「難謂無違比例原則」(24頁倒數9行)但是,又「未達須以刑法非難之程度」(24頁2行)、此外,法官認為警方的妨礙自由與強制罪並非故意,是過失,而妨礙自由與強制罪均不罰過失,所以,到底警察處理到什麼程度才構成犯罪?或者都可歸因為行政疏失?
4.法官的確認為謝文傑在指定管制區的簽呈有瑕疵(第21頁)但又幫他找理由說,考慮欠周但無故意過失。
此外,偽證的部份完全則沒處理(例如警局門口的監視器、消失的錄影畫面)!
自訴人陳育青導演表示,本案律師將會在週五向法院提出上訴聲明。
延伸閱讀:
『我控訴!』系列-台灣不會忘記
獨家專訪「我控訴!」系列自訴案- 陳育青
最後的陳述-陳育青 2009.12.10
獨立媒體 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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